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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班民法一韩祥波授课提纲——远程网授[5.7-814北京业余班].doc

发布:2017-03-19约字共6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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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法一授课提纲 (民法总则、物权法) 韩祥波 序言部分 民法的慈母情怀与民法的基本体系 民法总则 物权法 民法的体系→“人” 债权法(侵权、合同等) 婚姻法 继承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出生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死亡——宣告死亡 主体 法人 行为能力——监护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民 法 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 总 则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代理 行为 事实行为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看是否为平等的交易关系。 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例题:【2002-14】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类型:理解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钱的问题。 2、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事关伦理。 【常见出题陷阱】损害赔偿关系不管是基于侵害人身权还是基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都是财产关系,不要将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误解为人身关系。 例题【2009年—1(部分)】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 (4)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 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 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民通134条、侵权责任法15条;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特殊财产:结婚纪念品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或者让与? 【侵权法第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 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比如,配偶权、监护权等。 考察方式总结: 考察肖像权。 ①(民通100条)掌握三个要件:营利、未经允许、利用他人肖像。 ②(民通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做广告、商标或者装饰橱窗等。 ③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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