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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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工程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工作责任心,督促工程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失职行为或杜绝失职行为,同时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降低投资,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工程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范围 管理工程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工程管理责任未查明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工程管理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对在工程管理工程中有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是自我问责:主动检讨、请求组织处理、罚款、辞职等。
二是组织问责: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问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是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 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罚款、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是处理程序:责任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纪检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制度和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工程管理经济损失的责任界定 因失职或违法违纪乱签工程量、为对隐蔽工程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不按规定随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不严格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
一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及二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六条 工程管理的其他责任界定
一是工程资料不全,不按规定验收工程量及结算工作量的,为较重责任;
在单位工程竣工时,正常两个月内不能完成工程结算及不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规定,结算工程的,为严重责任 。
二是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扣除施工方款项及支付工程款的,为一般责任,且造成款项不能收回的,为较重责任。
三是不按规定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及复检的、不按制度程序处理质量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档案归档的、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为一般责任;
工程管理监督不到位不按规定施工,造**全、质量事故的,为较重责任;
? 第七条 如发生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责任情况,按上述条款界定。
第八条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一是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留用察看;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处以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 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的赔偿。
三是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的赔偿。
四是负一般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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