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与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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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与解读
一、分户、立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
(4)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收养子女、国外出生婴儿及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落户。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其它相关证明
三、死亡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村(居)委会、单位的死亡申报单
(4)《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
四、进城务工人员落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手册
(3)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4)居住证(满6个月)、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落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迁移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通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1年以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手册、居住证(满1年)
(4)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5)租赁经营场所需同时提交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六、毕业生再就业落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手册
(3)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合法所有权房屋落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2、所需材料:
(一)国有土地产权房屋
(1)本人书面申请及迁移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产权房屋
(1)本人书面申请及迁移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同意落户证明
(4)城市城镇无房证明及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书
八、“三投靠”落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当地落户。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投靠人、被投靠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回农村落户需提交:
a、村委同意落户证明
b、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证明
九、干部、工人调动、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经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录用的干部、公务员或引进的人才以及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批准。
2、所需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调令或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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