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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5-19约小于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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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2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第二条 第十一条 若由于前手客户原因造成我公司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的,则由银票收取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取得有效证明,杜绝出现因银票瑕疵处理滞后造成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现象发生。若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其他公司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的,则由责任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若在背书转让后由于我公司下手供应商不慎造成银票丢失或损坏,我公司仅协助证明与其背书关系真实有效,不得退换银票。 若需我公司出具背书关系的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业务部门办理提供背书证明的用印申请→财务部门核实供货商与我公司背书关系真实有效后予以会签→业务部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办公室加盖公章→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鉴章和法人章。 第十三条 在行使银票追索权的过程中,应按照《票据法》中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后手因银票被宣告无效或被拒绝兑付或丢失被宣告作废,需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财务部门应要求后手提供上述情形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票据(正本),并在接到下手通知后的3日内向我公司的前手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其它办理与银票有关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章 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为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进行检查,对子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行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因收取审核不严、背书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银行承兑汇票传递可参照海股政【2009】169号《票据传递管理办法》;涉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退(转)款业务可参照海股办【2011】19号《水泥、熟料客户退(转)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发布并实施,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3、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模版 4、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模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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