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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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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x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

现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

指,金融机构客户向x银行推荐其自身的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企业”),

由x银行经办行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办银

承业务”)。金融机构客户对企业应付票据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x银行。x银行

经办行是指经办该项业务的x银行支行或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x银行接受其推荐,为其

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

应由总行批准。

第四条与金融机构客户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原则包括:

(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实行授信管理,各级行应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并纳

入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x银行为金融机构客户推荐的企业办

理非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占用该金融机构客户在x银

行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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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作关系的确定

第五条x银行代办银承业务应与金融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

系,并由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授权的经办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签署业务

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评级为AAA

级或以上的,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协议到期需续签或延期的,

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批。

第六条与x银行合作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应与

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已在x银行开立资金往来结算账户,

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第七条与财务公司建立代办银承业务合作关系,应实行名单制

管理。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起草签报,

会签信贷管理部后,报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审批后5日内,由分

行机构业务部向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每家财务公司纳入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审批。重

新审批未通过而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的,应与客户协商解除合作关系,

协商未果的,可继续执行协议,但到期后不得续签或延期,同时应密

切关注财务公司财务状况,做好风险管理。

纳入名单的财务公司,按本办法要求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八条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企业集团为总行或一级分行管理客户;

(二)所属企业集团在我行评级为AA或以上;

(三)所属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子公司)为我行鼓励类、

支持类客户。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即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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