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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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 援 预 案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五)《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发生死亡3人以上;
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以上;
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000人以上;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领导机构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质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分别任第一副组长和第二副组长,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质监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法规宣传科、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及其它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安排并保障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职责:组长主持和领导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工作;第一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二副组长着重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不断完善动态监控和预防机制,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县质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政府和市质监局逐级报告,由县政府、市质监局组织指挥或在其授权下直接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日常工作机构
鲁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兼任。其主要职责:组织建立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组建鲁山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督查各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现场指导协调机构
启动本预案时,县质监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使用单位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县质监局决定。其主要职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援助与支持。
应急联动机制
县质监局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必要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
县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县辖区内建设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县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县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度。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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