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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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规定》解读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规定》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规定》对加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规定》对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有哪些要求?
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规定》解读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规定》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规定》对加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规定》对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有哪些要求?
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编辑本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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