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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ppt

发布:2017-06-17约6.66千字共5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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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加强医护人员自我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此,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医患双方履行知情、同意诊疗项目的范围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 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 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 下,在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 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 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 肌肉注射、腹腔穿刺等有创检查、治疗等。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 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 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规定必须履行书 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各类手术、在出检查、治疗: ★二是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三是实施麻醉; ★四是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五是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 ★六是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七是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八是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九是实施尸体解剖。 二、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实施步骤 1、要求各级医护人员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在实施各 种有创检查、治疗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 症和禁忌症。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前,操作者必 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 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 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 方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签 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 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 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 病、输血反应手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 《医疗用血志愿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 血液制品。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 患者或者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 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 或其亲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志愿书》 后,方可实施麻醉。 5、对医院首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 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 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逐级报医 疗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 者接受治疗。 6、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 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 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 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接受实验性治疗知 情同意书》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 愿书》,否则严禁安排治疗。 7、为及时解答患者或其亲属的咨询,履 行知情同意手续,必须由操作者亲自进行,不 得由他人替代。 8、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明 确了患方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顺序, 即: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 属;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指定人员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的处理办法 1、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 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 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 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 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规定 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 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 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 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 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 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 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 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 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 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性治 疗措施,患者亲属要求终止治疗时的处置: 要求接患者出院的,经治医师要将亲属意 见立即报科室领导,由患者所在科室主治医师 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向患者亲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 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尔后将医师意见、 亲属意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 和患者亲属签名,即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 意亲属的要求; 对于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 使用呼吸机等),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 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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