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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结算讲解.ppt

发布:2017-02-12约7.35千字共5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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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三、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原始功能 支付功能 – 背书,转让 信用和融资功能 –现代核心功能 第二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 票据抗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主票据权利: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向从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向特定从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金额的权利。包括:对参加承兑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一般通过出票行为取得 (2)续受(受让)取得---一般通过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二、票据义务 (一) 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给付金钱 (1)单向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 (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三、票据抗辩 (一)定义: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二)类型: (1)对物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国际票据法 中国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这里讲到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背书的形式 《公约》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不同点 《公约》仅限于“国际票据“,不使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仅限于国际票据,对缔约国国内票据一样适用 《公约》只有在有关当时人选择适用于〈公约〉规定时才对有关当事人有强制性约束力,对于缔约国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约束力。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缔约国国内当事人也有强制性约束力。 六 、中国票据法 起源:出现在唐宋时期。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部法律到现在仍在台湾适用。 1995年5月10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票据法体系正式形成。从形式上采取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 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三) 2)、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 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叫做背书转让,并称这一转让人为背书转让人,简称背书人;如果背书转让人在作背书时记载了票据受让人名称,则又称这一被记名之人为被背书记名受让人,简称被背书人。 一般来说,无论是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或无背书转让,其正当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均优于前手。 票据可以连续转让,无论是无背书转让还是背书转让。 在背书转让中,原来的第一个被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再次转让票据,成为第二背书人,而第二背书人的后手还可以再次作背书转让票据成为第三背书人,依次类推。 C D F G E B A H 背书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三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 第四背书人 第三被背书人 第五背书人 第四被背书人 第五被背书人 背书 人 被背书人 For A Co., Beijing (signature) Pay to B Co., London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Pay to C CO., New York For H CO., New York For C CO.,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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