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与义务_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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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各地成立犯罪举报中心 公民在投票 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 适龄青年应征入伍 奥运健儿为国争光 公民履行义务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准的。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2、我国公民的主要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我国公民的主要政治性义务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中纪委报告显示,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 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 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 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 成克杰 曾任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犯罪事实:于1992年下半年至1998年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务的权力,伙同情妇李平疯狂攫取钱财,大肆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达四千余万元 查处日程:1999年4月20日中央纪委开除成克杰党籍 1999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处成克杰死刑 胡长清 曾任职务:江西省副省长2000年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 慕绥新 曾任职务:沈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宣布给予慕绥新开除党籍处分 2001年10月10日辽宁审判机关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 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的平等,而不是讲立法的平等。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坚持立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对特权思想。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坚持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即任何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可能做到对全体公民立法平等,而且我国的立法权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公民不可能“平等地”直接参与立法。 (3)特权思想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必须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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