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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
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有客观规律的,实践就是正确认识与处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关系的活动过程。无论是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反作用于物质,都离不开社会实践,只能在实践中发生,在实践中实现。
世界上的事物都处于各种各样的联系之中。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联系都是本质的,都可以称为规律,只有体现事物本身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并贯穿于事物发展全过程的联系,才是本质的联系,才可能称之为规律。规律作为一种内在的,非表面规律的联系,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例如:苹果落地、水向低处流,向空中抛一个物体又落回到地面,月亮绕地球转等。这些都是现象,是人的感官可以感知的。而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万有引力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万有引力定律揭示了物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元素周期律揭示了元素的化学性质与原子序数之间的本质联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规律揭示了物质生产方式的内容及其本质联系。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例如,只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电流变化必然引起磁场变化,而磁场的变化,必须引起感应电流的产生。这就是电流与磁场之间稳定的关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活动要受规律的支配。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承认不承认,它都客观存在着,并以一定的方式起作用。我国战国时代哲学家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里的“常”就是指规律;“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就是说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唯心主义者否认规律的客观性。如德国哲学家康德就提出过“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万有引力规律在牛顿发现以前就存在着并起作用,只是牛顿通过研究认识了这一规律。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规律,在马克思写出《资本论》之前就存在着,只是马克思通过科学研究揭示了这一规律。
规律的客观性表明,人们不能藐视规律,更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但这决不是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是完全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利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达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的目的。人们还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使事物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不废江河万古流”这句话蕴涵着一定的必然性,然而滔滔江河水是泛滥成灾还是造福人类,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作为。人们可以拦河筑坝,发电灌溉,可以植树造林,既美化山川,又防止沙尘肆虐。因此,我们既要反对藐视规律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又要反对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的思想。在这里,理论思维是十分重要的,正确的理论思维能使人们增强驾驭规律的能力,错误的思维会走向真理的反面。恩格斯说:“实际上,藐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对一切理论思维尽可以表示那么多的轻视,可是没有理论思维,的确无法使自然界中的两件事实联系起来,或者洞察二者之间的既有的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0~301页。]
自然与社会都具有客观物质性,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按其作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有一定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实物、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区别: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在社会规律中既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就使认识社会规律比认识自然规律困难得多。社会矛盾的成熟程度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也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往往要经过反复实践、反复探索,才能达到正确认识。
恩格斯说,意识是地球上“美丽的花朵”,这是对意识作用的生动描绘。的确,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创造了令人自身都赞叹不已的世界文明。从洪荒之世到现代科技革命,从蔡伦的造纸术到飞船遨游太空,无不打上人的意识的印记,无不凝聚着人类的智慧和创造精神。
人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去确定反映什么、不反映什么、怎样反映,表现出主体的选择性。马克思说:人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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