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PPP项目】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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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PPP项目)
编者按:随着PPP项目模式的持续升温,中央部委对PPP的法规建设工作也在加速推进。而作为推广PPP的两个重要部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法规建设方面均有所动作。据了解,财政部制定的 PPP操作指南,将与近期正式公布。作为推广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也已经过八次修改讨论,并于日前下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于12月3日前对意见稿进行反馈,这意味着大量PPP项目迎来“开闸”。
下文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 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职责分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重大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工作,由实施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的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机关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地区发展规划,以书面形式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申请。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许经营项目提出、评估和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 【实施方案】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企业或其他组织向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申请的,应当一并报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特许经营权协议主要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
(六)投资总额、投资回报、收费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面向公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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