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计算归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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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赔偿范围
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50条对于医疗费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认识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计算标准:《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计算标准:《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费
计算标准:《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条例》第五十条第9项规定,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条例》第五十条第3项规定,住院伙食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
计算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伤残赔偿金
计算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谷底: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条例》第50条第6项规定: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给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丧葬费
计算方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条例》第50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偿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处的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对于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患者的亲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补偿只能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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