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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 SDJ275-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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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 27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第三章 水库蓄水前验收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附则 附录一 关于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规定 附录二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三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四 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五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275-88的通知 能源水电[1988]2号 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各水利水电直属工程局、设计院、建设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武警水电指挥部,武警各总队: 为适应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搞好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原水利电力部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发,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程同时作废。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和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1988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 1条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的验收。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本规模要求适当简化。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大中型水电站部分按本规程有关部分的要求进行验 收⑴。 水电工程如包括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等单位工程,验收这些单位工程时还应遵照有关部门的验收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的交工验收。有关施工过程中日常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验收,应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办理。 注:1)水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SDJ12-78执行。 第1.0.2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检查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二、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有无缺陷。 三、检查工程截流、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面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四、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包括生产管理单位必需的生产手段是否已具备。 五、批准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发挥投资效果。 六、总结经验教训。 第1.0. 3条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当水电工程施工已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工程截流、水库蓄水之前和机组启动等,都应依次进行阶段验收。如水库蓄水至机组启动时间很短,水库蓄水前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可合并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当水电工程中某一单位工程,在水电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时,一般可单独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竣工验收。当水电工程全部完建,需对工程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评价,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如水电工程建设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是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之附件一: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表划分。 第1.0. 4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程、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等。 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依据有关部门的验收规程。 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按附录一的规定办理。 第1.0.5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工程分部分项签证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来源、隶属关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问(小组)进行。 一、地方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和重要的中型工程的验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或委托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备案。地方一般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报上级政府部门核备。 二、中央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的验收,由主管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代表主管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核备。 三、特别重要的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主管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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