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水电站枢纽工程验收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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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水电站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试 行)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桃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则 1
第二章 验收依据 2
第三章 验收组织 4
第四章 验收管理 7
第五章 验收计划 33
第六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35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桃源水电站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组织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为确保桃源水电站的工程移交能够有序开展,强化工程尾工清理及遗留问题处理,有效指导工程竣工交接,促进工程顺利达标投产,结合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特点,制定本办法。
1.3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在施工承建单位完成各单元工程验收和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范组织进行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另外还包含根据工程需要组织进行的有关专业验收和移交验收;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功能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收两大部分。
1.4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依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满足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委员会的移交验收,按照综合评价结论办理的工程交接工作;移交包括单项工程使用功能移交、竣工移交和工程档案移交,竣工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
1.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组织职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和办理工程移交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1.6 本办法适用于桃源水电站的永久工程、临建工程和遗留消缺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二章 验收依据
2.1 总体验收规定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2 专项验收规定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464-2009《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 11号13)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桃源水电站竣工资料档案细则》若国家或部颁规程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规程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章 验收组织
3.1 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组织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配合。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2 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桃源公司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总承包项目部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在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由桃源公司提前通知质监站。
3.3 阶段验收组织:本工程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桃源公司组织,总承包项目部协调配合。在阶段验收计划时间前1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
3.4 专业验收组织:本工程专业验收仅指水情水调系统验收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验收。专业工程投入正常运行30日后,相关单位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5 专项(竣工)验收组织:本工程专项验收有竣工安全鉴定和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船闸、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九个专项验收。
1) 竣工安全鉴定:由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1个月,由总承包项目部向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申请开展工程竣工安全鉴定。
2)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由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组织。在枢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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