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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急照明设计..doc

发布:2017-01-02约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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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急照明设计 应急照明,是指在非正常状况下才使用的照明设施。一提起应急照明,很多人马上想到是用于消防火灾状况,其实广义的应急照明并非仅限与此,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发布了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其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下面分别详细分析一下这几个概念及其差异。 火灾应急照明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是最重要的目的。广义的应急照明与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照明只是广义应急照明的一种形式,其与广义的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广义的应急照明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与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要切除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电源失去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而此时应急照明一定要强制点亮。 火灾应急照明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是最主要的目的,广义的备用照明与火灾备用照明:后者在相关防火规范中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在《应急照明设计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备用电源外(但不能混接),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应注意的是,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不应将其纳入火灾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否则火灾时就无法实施“切非消防”;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当无特殊要求时,也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 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特别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安全照明”应与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具体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上面详细叙说了应急照明的概念,鉴于“火灾应急照明”在消防时对于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的重要性,下面着重探讨一下“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及其控制方式。 1.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 1.1 火灾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类型 一路市电(三级负荷) 一路市电与灯具自带蓄电池 两路市电(双电源)自动切换 两路市电与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采用EPS设备供电) 1.2 《民规》第11.8.9条规定:“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而《建规》和《高规》都规定:消防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规范条文说明中解释的“单独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最末一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一般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一般配电电源,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必须确保。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普通动力、照明共用回路。虽然《民规》与《建规》、《高规》的要求有差异,《民规》为部标,《建规》、《高规》为国标,当不同规范之间有差异时应该以高一级别为准,应急照明还是从变电所或本楼(而不是本层、本区)总配电箱(柜)引独立专用回路为好。这样做对甲方来说虽然成本高了,但从消防的重要性考虑还是值得的。 1.3 有了1.2条中的基本原则我们对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就已非常清楚了,但用于实际工程中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举例说明:对于只有三级负荷而且还应设一些应急照明的工程,按《建规》第11.1.1条,其消防用电设备不在一、二级之列,应采用三级负荷供电;按上面原则应设一专门应急照明箱给本建筑应急照明供电(虽然数量可能很少),并从楼总配电箱(柜)引一专用回路给此应急照明箱电源,这样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消防人员到场后,可在总配电箱处切掉其他非消防电源,而仅保留应急照明箱电源这一回路。对于有一、二级负荷的工程,与上面三级负荷的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唯一区别是供给应急照明箱为两路或两回路自动切换。 1.4通过以上分析,想必同行对以下两种我们经常采用的应急供电方式会有一个正确的判断:第一种,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中引出电源供电给应急照明灯和正常照明灯,应急照明灯和正常照明灯共回路,在实际工程中常常这样做:一个正常照明回路中夹带一些带蓄电池的灯具作应急照明;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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