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范.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 内的疏散走道和 居住建筑 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防烟排
烟机房、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
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 除二类 居住建筑 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
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 间
距不应大于 20M 。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 保
障人的生
命安全, 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 以有效地制止灾害
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 ) 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例
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 [ (CIE ) 81-49 号技术文件 ] ;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 美国电气法规 )] ; 事故、 疏散和警卫照明 [原苏联 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 ; 安全照明 [ 日本《照明手册》 1978] .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
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一.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节录:
第 3. 4. 5 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 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 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
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 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5. 6 条 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 3. 6. 2 条 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 (和) 方向辅助标志联用。 当图形标志
与其指示物很近, 表示意义很明显, 人们很容易看懂时, 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6. 7 条 机场、 海外、 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 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
辅助标志。
二、 《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节录:
第 5. 1 条 商场(店) 、 影剧院、 娱乐厅、 体育馆、 医院、 饭店、 旅馆、 高层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