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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讲解.doc

发布:2017-03-16约6.6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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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 利益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 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 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 相同的规定,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 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 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真 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 以保护。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 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去除妨害的权利。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 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中并能 够供不特定第三人查阅的制度。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 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 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 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转移,受让人 接受占有之时为标志,完成交付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处分、 收益等方式,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 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 从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所享有 的管理权。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 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 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1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 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 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单位共同享有除所有权外的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等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权利的他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 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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