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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讲解.doc

发布:2017-04-05约1.53万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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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 1)价值支配权; 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 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第174条) 行使条件: 1) 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2) 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 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 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答案:ACD。 三、担保范围(第173条)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分别在第46条、第67条、第83条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做了规定。 2、当事人约定了担保范围的,可优先法定担保范围。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分别做了规定。担保法第52条、第58条、第73条、第74条、第88条规定。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五、其它规定 (一)、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75条) 1、法律后果:担保人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适用条件: 第一、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二、须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转移财产包括全部财产的转移和部分财产的转移。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第176条) 1、两者适用的关系问题: 第一种意见: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担保权人应当先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意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取决于担保权人的意志。 2、物权法的处理及意见 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案例分析-04年司考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 答案:B。该命题主要根据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 (三)、与担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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