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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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有关问题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 认真分析本地工伤康复需求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布局和标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和康复机构作为本地区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具体工伤康复服务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确立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方式 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类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几个问题 一、工伤保险待遇确立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2、补偿与保障相结合原则 3、补偿本人直接经济损失 4、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 在工作过程中职工遭受了职业伤害,无论本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 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和自杀等行为除外。 2、补偿与保障相结合原则 补偿:弥补缺陷,抵消损失。是对参保人发生工伤后,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予适当的补偿。 保障:是对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或死亡,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 3、补偿本人直接经济损失 参保人从事第一职业的劳动收入,是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直接、最主要的费用来源,当其受工伤后,对这部分损失必须给予适当补偿,对其职业外的收入不予补偿。 4、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维护社会公平; 考虑支付能力; 避免社会矛盾和道德风险。 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方式 1、设定停工留薪期限 2、按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水平 3、提高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4、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1、设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间原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等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设定停工留薪是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之一. 2、按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水平 病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3、合理确定伤残、工亡待遇水平 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待遇水平要高于伤残人员一次性待遇水平 4、建立待遇正常调节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国外做法一般是基于近一个期物价指数、国民收入、最低工资、平均工资水平等,用特定公式计算的方式对待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类 按提供形式分: 1、提供服务(实物)的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 2、提供现金补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支付功能(做什么用)或人群(给什么人)分: 1、工伤医疗和康复等相关待遇 2、因工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 (1)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 (三)关于1-4级伤残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后或(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 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诊断职业病的待遇问题 (一)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 四种模式: 一是取代模式。由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责任,工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待遇。 二是选择模式。这一模式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但是诉讼时间较长,同时,如果第三人赔偿能力有限,也可能得不到较高赔偿。 三是兼得模式,即“双赔”模式。这一模式自然对工伤职工非常有利,特别是在两种标准均较低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 四是补充模式。工伤职工所得的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相互补充,通常是如果先得到一个赔偿较高(高于另一赔偿)就不能再获得另一赔偿,但如果先得的赔偿较低就要从较高的一项赔偿中加以补充。 我们建议采用由工伤保险补差的做法主要理由: 一是工伤医疗费问题社会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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