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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聘任管理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按相关制度被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专业化;
(二)以绩效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个人目标与公司目标有机结合;
(四)绩效结果与绩效薪酬、个人奖惩紧密结合,并作为职务任
免的重要依据;
(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机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组织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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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落实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薪酬
调整方案、负责薪酬发放管理以及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薪酬管理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
构成。
第六条 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和福利三部分。
(一)基本年薪:是根据岗位市场价值、结合岗位职责和个人能
力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报酬;
(二)绩效年薪: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
予的年度绩效奖励,可采取年度目标奖金、年度利润提取奖金或两者
相结合等其他激励方式;
(三)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公司福利两部分。
1、法定福利: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向员工提供的福利,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公司福利:是指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的福利。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按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分工、各岗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出
方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及其他中长期激励,
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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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推动公司战略做出突出贡献、经
营业绩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授予董事会专项奖
等特别奖励。
第十条 对公司特殊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董事会批准后,可
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其薪酬。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考
核计发,绩效年薪的40%执行递延发放, 递延部分若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时, 不再递延发放,按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核定时,新任职不满一年的,
按照其任职时间长短确定其应得的绩效年薪。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辞职时属于未满绩效期主动辞职的,或因
绩效不达标、人才盘点结果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
纪违规等过错原因被解聘的,当年度绩效年薪不再发放,基本年薪发
放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属于内部调动、组织架构调整、合同到期不
再续聘等非过错原因被解聘的情形,可按其当年任职时间长短确定其
应得的绩效年薪。当国家政策、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规模效益发生显
著变化时,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检视并提出调整建议,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若遇特殊行业变化及其他特殊情况,可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提请相关调整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突
破授权范围、违反法律法规或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发生较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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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导致较大损失的,可扣罚其部分或全部的绩效年薪和其他激励。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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