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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动产的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九)其他过渡期政策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规定 1.按照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计税; 2.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3.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三种形式。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发包方发包工程目前主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交钥匙的总承包方式;有包工包料的施工总承包方式;包工半包料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等。清包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料的核算,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施工方以甲供材料抵算工程价款。如果建造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 应当冲抵应付施工方工程款。(建筑方在销售额中允许扣除。) (2)甲供材料额外拨付。如果建造合同价款不包括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只是在形式上从建设方转移到施工方,其所有权实质上未发生转移。对于这种情况,施工方只需要在账外登记甲供材料的收发领用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此时甲供材料价款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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