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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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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 【本章要点提示】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程序、和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管辖、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要件、程序、方式和标准规定 第1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我国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 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 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都必须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实体法定的内容核心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 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处罚时,必须要查明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结果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现行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为税权集中、税法统 一,税收的立权法主要集中在中央。    2.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2.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五、税收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和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 节 行政救济 救济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恢复和补救。在具体的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机关不滥用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进行违法和不当的行为,对纳税人财产利益造成损害,通过在法律上设置完整的税收救济制度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救济制度具体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以及税收行政赔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征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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