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共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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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共 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K3375129-5-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泸州市江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或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或全部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2、再次违法的,或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或部分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的,或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或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泸州市江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 0830—3115598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K3375129-5-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泸州市江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部门 泸州市江阳质监局稽查队 监督电话 0830—2593533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产品已经售出的,或全部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
2.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故意隐瞒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或其他故意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K3375129-5-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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