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02讲座)刑诉法相关立法的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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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相关立法重大修改解读与适用一、刑事诉讼相关立法改革的方向 1、加强人权保障的力度 2、规范侦查行为 3、提高侦查能力 4、提高审判效率 5、改革审判模式——“以庭审为中心”二、刑事诉讼相关立法重大修改的内容解读1、辩护【案例1】在某受贿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刚开始首次讯问,其家属即聘请律师介入,并要求讯问时在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某证人同意,该律师向其收集了一份证人证言。该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案例2】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的凶器系侦查人员伪造。该侦查人员是否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充当辩护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会见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刑诉法41)提出辩护意见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查批捕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诚信内容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程序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12六机关规定9)证据展示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强制措施【案例】王某涉嫌受贿5万元被甲市乙区检察院于4月8日中午12:00传唤至检察院讯问室持续进行讯问,4月9日12:00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在讯问室持续进行讯问至4月10日12:00,之后送看守所羁押。后来为了展开辨认,侦查人员直接将其从看守所提押出所进行了辨认,并制作了一份讯问笔录。本案中侦查人员是否有违法之处?该讯问笔录是否应当排除?取保候审遵守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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