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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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和答复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_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公司在美国知识产权领域十分活跃。很多公司都寻求美国专利保护,以应对美国和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但同时他们发现,自己依然很容易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的目标。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市场的扩大,中国公司的决策者必须了解并学会运用发布和答复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事实上,在处理美国专利业务时,最让企业决策者(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感到头痛的莫过于美国专利警告函。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但很少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以及用什么方式向其他公司通报自己的专利权,因此,很多专利权人举棋不定。
一方面,他们担心措辞不当可能会导致通知接收人向美国法院提起确认判决,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收到美国专利权人发出的措辞严谨的警告函时,他们对于不答复该警告函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也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对美国专利所有人的警告函置之不理,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其公司的风险,从而避免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迟迟不愿采取行动。
警告函:发还是不发
美国专利权人可以向公众发布专利警告函。是否发布警告函由专利权人自主决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美国专利权人都没有发布警告的义务。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授权人)生产、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而拒绝向公众通报其权利,则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87节(a)条,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是否主动发布警告函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企业在这方面的决策会对其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侵权风险以及可能的商业优势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如何做专利警告决策没有绝对的规则,但我们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原则:美国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权项如果只与工艺或方法直接相关,则不必提供任何“警告”即可充分保护其专利权。这个规则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287节(a)条,只直接涉及“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换言之,第287节(a)条不影响专利权人就方法专利侵权索取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不过请注意,如果专利权人在一项专利中同时取得方法权项和产品权项,其方法权项可能必须遵守警告要求)。
第287节(a)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警告方法,美国专利权人(及其被授权人)可根据这两种方法有效地通知他们对于“专利商品”的权利。
首先,他们可以采用“推定警告”,即在专利商品上注明专利号(例如,在显眼位置清晰印刷或蚀刻所通知专利的专利号和序列号)。
其次,他们可以向特定的接收人提供“实际警告”,例如寄送信函,向接收人说明侵权问题。
对美国专利所有人而言,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下文将详细解释。
推定警告:策略上的灵活性
推定警告即在产品上注明专利,提醒他人不要侵犯专利。这是防止侵权的最安全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的美国专利所有人可以适度推迟执行专利,因为对方侵权的时间越长,将来可索取的损害赔偿金越高。
既然有这种策略上的灵活性,那么为什么有些专利权人不愿意在产品上注明专利呢?
原因在于专利标识难于管理,有些还会给专利权人造成额外成本。
例如,美国很多消费电子产品的寿命相对较短,虽然这些产品受多项专利保护,但生产商都不愿意在产品上标明“专利商品”。与之相反,如果一项专利商品能在美国市场上长期销售,则通过产品标识提供推定警告的管理成本会相对较低。
第287节(a)条在产品标识的选择方面有较大灵活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在产品上注明标识,还允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标识(不过,哪些产品属于无法标识越来越难界定。
如果专利所有人决定提供推定警告,则在注明专利标识时必须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其被授权人也是如此。标识如有中断,则可能需要提供有关合理性和补救措施的证据;如果标识中断属于“不合理”,则专利所有人可能无法根据推定警告提起索赔。
尽管有潜在成本和相关负担,但推定性标识的优点却非常明显。如果持续在专利商品上标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就所有专利侵权行为索取损害赔偿金,并可追溯到第一次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如果侵权行为在被发现之前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专利权人这种追索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会给侵权人造成极大风险,因此只要提起诉讼,一般就能迅速达成和解。
实际警告:选择性执行专利的优点与风险
如果美国专利权人出于商业原因,不愿意在专利商品上注明专利标识,则可以对专利商品的市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实际警告,既可以向对侵权负责的当事人发出通知,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均从美国专利所有人提供实际侵权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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