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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ppt

发布:2017-12-28约1.3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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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从最初事件发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击--大树折断--房屋倒塌—屋中电器毁坏 从结果推断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法庭认为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而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下的5380包损失被法庭判为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 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定。 案例: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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