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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发布:2020-09-10约4.95千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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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概念 可保利益(Insuranc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构成的来源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1、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3、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4、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一)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 (二)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Pecuniary Interest) (三)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 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一)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 (二)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在国家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工厂交货)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于指定地点将合同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即主要指货物已经特定化,并为买方的提货作好准备,可供买方前来提取),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如已将货物办理了保险,对此后货物受到的损失,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 可保利益原则 (二)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在该组术语下,卖方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可保利益原则 (三)FAS(装货港船边交货)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交到船边为止,在此之前,卖方承担风险,并享有可保利益。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货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承担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以后的一切风险。货物由卖方交到买方的船边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若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此时卖方已无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四)FOB和CFR术语 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此时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享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五)C1F术语 ??? 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转移给了买方。CIF下的买方可以按照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最大诚信原则在各国保险立法实践中,更多地强调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在对保险标的有同等了解的基础上平等地订立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二)陈述(Representation) (三)保证(Warranty) 告知(Disclosure) 1、告知(Disclosure)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 2、告知的范围 (1)实际知道(Actual Knowledge)的重要事实 ,是指具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 (2)推定知道(Presumed Knowledge)的重要事实,是指“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道的重要事实。” 告知(Disclosure) 3、告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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