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量刑标准之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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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1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 年 10 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IO Ser.No.169
第 10 期总第 169 期
我国死刑量刑标准之完善
王紫光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 510006)
【摘 要】我国死刑量刑标准存在重客观、轻主观的情况,而且标准模糊不清,现行司法解籍的完善往往重视犯罪
的客观方面而忽视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区分死刑具体适用结果的重要依据。刑法对于死刑主观,方面尤其是对人
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规定不足造成了上述结果,应以对犯罪人个人情况的考量为路径完善我国死刑量刑标准。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死刑具体适用结果;犯罪人个人情况调查
【中固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10-0073-0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死缓限制减刑的条款, 行极其严重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而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极其严重。但l储槐植教
使我国死刑具体量刑结果更为细化(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或死缓限制减刑),相比之下我国死刑适用标准
授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
依旧模糊不清。①我国现阶段死刑量刑主要依据为犯
即不能因人而异,它属于行为刑法,体现形式理性,
罪的社会危害和依据犯罪的客观方面所推断的犯罪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具体犯罪分子为死刑执行方式
人主观方面,以此作综合判断。客观危害易判断,主 裁量的个别化根据,即需因人而异,属行为人刑法,
体现实质理性,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J)周光全教授认
观方面则不然,但犯罪人主观方面恰好是区分三种
具体量刑结果的关键。主观方面的情况被忽视与我
为,罪行极其严重即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
国刑法重客观的传统以及现行刑法规定不明确有关, 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死刑量刑中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
特别巨大,是犯罪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
判断依据过于单一(单纯依靠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
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一种主观心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犯罪人主观方面确立
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
更为合理的判断依据,即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调查
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
以及罪前、罪中、罪后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为
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4)黎宏教授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仅指客
我国死刑适用提供更为合理的标准,是完善死刑量
刑标准之路,这也符合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 观上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即行为人所犯罪行客观上
策和立法确定死缓限制减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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