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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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硅酸盐水泥国 家 水 泥 标 准 介 绍 【数 据 库】 水泥标准 【标 准 号】 GB12958-99 【标准名称】 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发布日期】 1999-07-30批准【标准实施日期】 1999-12-01实施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二OO五年十一月 一、定义和代号 1、复合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应大于15%,不超过50%。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8%的窑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二、材料要求 1、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万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实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2、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T1596的粉煤灰,符合GB/T 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符合JC/T417的粒化精练烙铁渣和符合JC/T454的粒化增钙液态渣,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等。 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低于GB/T 203、GB/T1596、GB/T2847、JC/T417和JC/T454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粒化精练烙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符合JC/T417的粒化碳素烙铁渣,符合JC/T418的粒化高炉钛矿渣,石灰石和砂岩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窑灰 应符合JC/T 742 的规定。 5、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助磨剂须符合JC/T 667的规定。 6、等级强度 32.5、32.5R、42.5、42.5R、52.5、52.5R。 6、技术要求 6.1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5.0%。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2三氧化硫 水泥中的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3细度 80 u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6.4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 min,终凝不得迟于 10 h。 6.5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6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6.7、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 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要限制水泥中的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7、试验方法 7.1 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 按GB/T 176 进行。 7.2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 7.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 7.4 压蒸安定性 按GB/T 750进行。 7.5 强度 按GB/T 17671进行。 8、检验规则 8.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8.3、废品与不合格品 3.1、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2、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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