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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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3-5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 掌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不同贸易术语下保费的计算 能够综合利用所学的保险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掌握英国伦敦协会保险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 Contents 案例导入 森德国际贸易公司与南非NEO公司通过磋商,确定达成交易,尚德公司向NEO公司出口碎片蘑菇罐头(CANNED MUSHROOMS PIECES STEMS)1800箱,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以USD9.8/CARTON CIF CAPE TOWN成交。 销货合同中保险条款为: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he CI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s. 森德国际贸易公司按照CIF贸易术语惯例,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PICC)的一切险(All Risks)和战争险(War Risks)。 海运货物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保险(Insuranc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货运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海运货物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办理保险的意义 办理保险还可以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数据,研究货物残损规律、致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预先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损失。 通过投保,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即保险费)摊入成本中,若保险标的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海运货物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就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就是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投保人对所运输的货物的利益,既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与货物相关联的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中,保险利益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FOB、CFR条件下,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CIF条件下,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第六章 国际运输保险 一、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 保障的风险 保障的损失 保障的费用 一、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指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一、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二、保障的损失 保障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灭失即为海上损失(Average),简称海损。 ? 按照海上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二、保障的损失 二、保障的损失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引起的,其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实际存在。 共同海损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 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 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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