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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2014年度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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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2004年11月第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12月1日实施;2005年11月第二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2006年11月第三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2007年10月第四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2008年11月第五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2011年04月第七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2014年04月第十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正)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生权益,弘扬学术精神,丰富校园文化,进一步推动本会各项工作,遵循民主之精神、进步之理念、学生自治之权能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生的自治组织,代表深圳研究生院学生的权益,表达学生的意愿,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本研究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继承北大传统,弘扬北大精神,响应创建“北京大学坐落在深圳的世界一流国际化校区”的办学目标,积极配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各项工作建设的实施,为促进建设具有南国燕园特色的校园文化,为发展深圳市的高等教育事业和实施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贡献力量;(二)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权益,热情为同学服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沟通,解决同学生活学习中的实际问题;(三)根据本院广大同学的需要,在继承北大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的基础上,开拓进取,探索以研究生为主体和有深圳研究生院特色的学生工作建设;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团结全院同学,结合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四)立足深圳,开拓进取,增进与其他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各级团体的工作联系、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校本部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各项工作的接轨和校园文化的建设。第四条本会受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的领导,并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会员第五条凡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六条会员依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会员可请求本会给予必要帮助。第七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第三章代表第八条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各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选举研究生代表和常务代表,并报送常代会登记确认。第九条代表依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议案的权利;(二)提出质询的权利;(三)选举和罢免研代会主席团和主任团的权利;第十条代表承担以下义务:(一)密切联系会员。向常代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出席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三)参加代表活动。  (四)协助常代会推行工作。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可以提出辞职:(一)研究生代表可以向本级的常务代表提出辞职。(二)常务代表可以向常代会书面提出辞职。(三)常委会应对提出辞职的研究生代表进行登记,并要求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新的代表。第十二条会员和选举单位有权监督与罢免代表。  (一)对研究生代表,原选举单位会员有权罢免并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对常代表,主席团、主任团或者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须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闭会期间,常委会1/5以上常代表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主席团和主任团的罢免案。罢免须经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机构设置第一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四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研代会。第十五条研代会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各学院推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第十六条研代会对本会所有成员负责,受所有成员监督。第十七条研代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研代会任期届满之前,常代会必须完成下届研代会的组织、召集和召开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由常代会主任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代会。研代会应当有过半数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第十八条研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代会召集。如果常代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研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研代会会议。第十九条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收集和审议代表提案,并讨论做出决议;(四)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五)确认新一届本会常代会的组成,选举新一届本会执委会主席团。(六)应当由研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研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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