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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第九章.ppt

发布:2015-09-12约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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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法国:1840《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历史古迹法》、1930年《景观地保护法》; 英国: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纪念物保护法》1913《古建筑物加固和改善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通过《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第一个国际宪章。 1987年1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又一重要的文件。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公布了180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又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二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 《雅典宪章》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一节中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马丘比丘宪章》则在“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一节中提到:“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护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原则:在《威尼斯宪章》中明确指出,文物古迹修复的原则是对“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 目的: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二节 建筑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的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 1.对文物保存单位采用保存的保护方式 2.《威尼斯宪章》:一是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条件许可时,最好采用与之相同时期的构件进行替换,以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他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二是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真实性。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二节 建筑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3.与城市建设发展有冲突,并且无法协调,或其存在环境已经破坏而无法改变时,可以对其采取整体移位或异地原样、原材料复建的方法。 4.地下的文物,未探明的不在其上建永久建筑。 5.建遗址、遗迹碑牌。 6.根据实际需要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二节 建筑保护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一)利用原则 1.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2.尽可能按其原有的功能利用 3.应和恢复与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4.应在严格的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二节 建筑保护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二)利用方式 1.继续原有用途 2.改变原有的用途 ⑴作为博物馆使用 ⑵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用地 ⑶作为旅游设施用地 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 第三节 历史地段的保护 一、历史地段的保护内容 一般归纳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空间系统与景观系统。 二、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 1.建筑物内部改造 2.建筑景观环境整合 3.基础设施的改造 4.居住环境的改造 5.地段功能的定位与土地使用的调整 6.地段交通的重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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