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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
摘要: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等。高校管理权的滥用和扩张,教师话语霸权的滋生和蔓延,学生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和失灵是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营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268-02
在“以人为本”口号响彻中华大地和“人权入宪”的今天,大学生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学界大多聚焦大学生法定权利的语境下,本文试图从教育学视野探讨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面临的障碍及实现的途径。
一、学生权利的内涵
高等学校通过教育收费构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有权利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做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决策。因此,可以将“学生权利”定位于高校权利结构中内生性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具体内容包括:1)选择权。即学生有权自主选择自己所学的专业;自由选择选修课程;选择授课教师及学习棋式;选择自己的学业进程等。2)知情权。学生有权了解学校的教学计划、各项规章制度、教师资历、教育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情况。3)参与权。学生可派代表参与校务管理及教学、培养计划等的制定。4)监督、评价权。学生有权监督学校的政策、制度实施情况及教师的学术行为和学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衡及教师的授课水平进行评价监督。5)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如果不满意可以申诉。
二、侵权原因及表现
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是理论界探讨很热烈的一个课题,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哪些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及为什么会受到侵害两大方面。
其一,侵权原因。朱巧芳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人手认为,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弊端,学校及师生权利意识的淡漠,法律对学生权利表述的严重疏漏是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徐睛则认为,侵权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完备,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不规范,管理程序不当。许多学者从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认为根本原因是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人权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有学者还专门就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用法学的视角观之,高校校规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偏差。为此,必须更新教育观念,以教育法为指引,构建新时期的高校校规。”具体而言,“一般的日常管理事项由于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法院应尊重高等学校的规定;涉及到教师与学生重大权益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法院应审查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
其二,侵权表现。即学生哪些权利已经或正在受到侵犯,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大致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公民权利。学生作为自然人,首先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公民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学生的公民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学生隐私权、人格权、财产权不时受到侵害。其次是受教育权。随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学生因受处分不服状告母校案后,高校已不再是“司法的真空”。围绕着学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否可以对学校提起司法诉讼等问题,理论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学校虽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体,但却能根据法律的授权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因此,学校在性质上是授权性或委托性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结合。”陈鹏也认为,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它对学生实施处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当学生因受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而丧失学籍时,高校和学生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应当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从现实情况看,在数量上占学校成员比例绝对优势的学生的主体地位正面临挤压而不断萎缩,高校学生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强势话语的双重挤压下已沦为权利的弱势群体。当我们不断关注行政权力泛化的同时,同样不应忽视教师有可能以其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学术权力侵犯学生的思想自由权。如在教学过程中,当教师扮演了话语霸权主义者,坚持“真理独裁”时;当教师以过强的逻辑向学生传道授业,不允许学生提出疑问时;当教师以知识的权威者自居,容不下不同的观点时,实际都剥夺了学生的思想自由权,而思想自由是个体创造的基本前提。
三、解决侵权问题的途径
1.应积极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校一方面要组织全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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