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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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目 次
5 桥涵
5.0.1一般规定
1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
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 量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
3桥梁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并考虑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就地取材和养护等因素。
4桥涵的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考虑排灌的需要。
5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上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应与自然环境和景
观相协调。
6桥梁结构应考虑桥面铺装进行综合设计。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
系统。
7采用标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用装配式结构,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5.0.2桥涵分类规定如表5.0.2。
5.0.2桥涵分类
桥涵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K(m) 特大桥 L>1000 LK>150 大桥 100≤L≤1000 40≤LK≤150 中桥 30<L<100 20≤LK<40 小桥 8≤L≤30 5≤LK<20 涵洞 — LK<5 注: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②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③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④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5.0.3桥梁全长:有桥台的桥梁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 桥梁应为桥面系长度。
桥涵的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
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
0.75m、1.0m、1.25m、1.5m、2.0m、2.5m、3.0m、4.0m、5.0m、6.0m、
8.0m、10m、13m、16m、20m、25m、30m、35m、40m、45m、50m。
5.0.4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5.0.4规定。
表5.0.4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特大桥 大桥 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 高速公路 1/300 1/100 1/100 1/100 1/100 一级公路 1/300 1/100 1/100 1/100 1/100 二级公路 1/100 1/100 1/100 1/50 1/50 三级公路 1/100 1/50 1/50 1/25 1/25 四级公路 1/100 1/50 1/50 1/25 不作规定
l二级公路的特大桥以及三级、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 况下,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0.2条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
5.0.5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特殊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其中央分隔带和路肩的 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减窄后的宽度不应小于本标准表3.0.4和表3.0.5—1规定的“最小值”。
2 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5.0.6桥下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及流放木筏的要求。
2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桥下净空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5.0.7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5.0.8渡口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渡口位置应选在河床稳定、水力水文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河段。
2直线码头的引道纵坡宜采用9%~10%;锯齿式码头宜采用4%~6%。
3二级、三级公路的码头引道宽度不应小于8.5m;四级公路不应小于7.0m。
6汽车及人群荷载
6.0.1汽车荷载分为公路一I级和公路一Ⅱ级两个等级。
汽车荷载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 桥梁结构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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