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佑慈善基会项目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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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佑慈善基金会项 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
保项 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 目的预期 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基金会管
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
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
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 目立项、项 目实施、项 目资金、项 目评
估、项 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 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 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 “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 目立项需提交 《项 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
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 (包括是否符合基金
会宗旨)、实施计划 (实施 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
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 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
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 目可进
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 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 目管理
职责。
第三章 项 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 目负责人制度,对项 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
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 保项 目按
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 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 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 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
限制项 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
会或项 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
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 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 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 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 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
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 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 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 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
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 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 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 目负责人根据
项 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 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编制年度项 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 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
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 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 目实施单位拨付项 目资金,项 目实施
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 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 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
开支必须经项 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保项 目资金
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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