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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2016最新政策版要素.ppt

发布:2016-12-27约1.18万字共8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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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代购行为 二、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注:垫资材料款被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标书编制更加复杂 投标书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租赁费等成本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但在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导致实际施工成本与标书成本出现偏差。而且标书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编制同样因为无法准确预测进一步扩大了上述不一致。建议在熟悉新定额的基础上,做好定额管理 关注违约条款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关注违约条款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等 * 关注违约条款 1、甲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署了工程合同,因乙公司违约,支付给甲公司赔偿金28000元 2、甲公司与丙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因甲公司违约,支付给丙公司赔偿金10000元 3、丁公司在签订购买合同后违约,不愿购买,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0元 注:涉税的赔偿款,索要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注1:甲供材业务不再负担营业税 注2: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甲供材并不影响施工企业的税负。如果施工企业将材料部分作为产值,则需将甲供材方式变为包工包料混合销售方式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注3:施工单位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也属于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需进一步关注比例问题 思考:对于新项目,如果纳税人选择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简易征收税率纳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注1: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针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多个楼盘取得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势必导致同一项目中,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工作将变得十分复杂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注2: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税金变化不大,仍可按照原合同价款执行。例如,对于政策允许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的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接受施工方简易计税 如果建设方希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会抬高含税价款,将销项税转嫁给建设方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注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针对老项目(一个或多个),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故需谨慎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注4:营业税环境下的标书,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开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调整,解决进项税抵扣和销项税转嫁的问题 注5:已经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需要尽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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