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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财经政策解读.docx

发布:2017-07-17约3.3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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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课程作业之第 1 次作业院系: 会计学院 专业:MPACC 姓 名:徐琳琳学 号: 163108122016 年 9 月建筑业营改增财经政策解读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意味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官,这对我国税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今年5月1日以来,建筑业“营改增”已进行近5个月时间。本文从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入手,分析了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项政策的变动,包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以及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凭证,最后利用“营改增”对三家建筑公司的影响来说明其实施效果,即“营改增”使得企业税负下降。建筑业营改增背景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随着我国税制体系的完善和调整,建筑业在2016年5月1日也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实质上是政府对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种进行了调整,即纳税人由以前缴纳营业税变成现在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是国家适应经济形势,进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二、主要内容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一)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三、实施效果(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积极意义1.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在以往税收管理体制中,建筑业按照计价收入的 3% 计征营业税。作为工程成本中的各种原材料、购入的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形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此类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2.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转型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费在建筑企业成本中所占比率相对较高,目前大部分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而“营改增”实施后,购买机械设备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先进机械设备投入的动力,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的转型。 (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较为知名的几家建筑业企业为例)1.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税负降下来,内控更完善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冶”旗下的骨干企业。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仅5-7月期间,该企业税负下降累计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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