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重点.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
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人格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
B.意思自治原则
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
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
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 选择当事人的自由 合同类型自由 方式自由)
b.所有权自由 (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
c.婚姻自由
d.遗嘱自由
限制:1.合同领域 家长制的遗风
格式合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
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
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
C.公平原则
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 (双务合同 等价有偿原则)
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
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 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
D.诚实信用原则
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质特征:善意
价值取向: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社会公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
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
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
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
5.限制经济自由
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利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
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分类:1.有体物和无体物(如股票)
2.动产和不动产
3.原物和孳息(鸡生的蛋;房租金、彩票奖金等)
4.主物和从物(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
5.单一物(一幢房)和集合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7.特定物(某幅画)和种类物
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9.消费物(特殊的消费物:货币)和不可消费物
10.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行为:
民法中的行为是指人的受意志支配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分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和合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自然事件(地震、台风等;人的生死、生死不明、精神障碍、成年等,知与不知、善意与否等内心事实,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战争等)
权利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社员权金额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相对权(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人身权)和非专属权(财产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继承人的权利)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条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活着怎么处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