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关于大学生就业维权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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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一、大学生就业的侵权现象
1、就业歧视:
(1) 性别歧视 女职工几年内不得生育
甚至合同期间都不能生育
女性提拔难
(2)生理歧视(相貌、身高)
(3)健康歧视
(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
(6)户籍歧视
;2、诱骗招聘
用人单位经营业绩差,福利待遇差,甚至无正当经营许可证,而采取的一些诱骗手段,甚至诱骗大学生加入非法传销。
3、骗取钱财
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甚至以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押金。大学生一定要留心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固定办公电话、面试设在宾馆、酒店,或派车派人来接等形式,小心上当受骗。
4、侵犯隐私有没有恋爱、有没有同居或其他泄露个人隐私的信息;5、掠夺成果要求大学生完成一些科研项目,以示考察。如设计新产品,进行市场调查、更新改造公司网页,等工作完成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聘用你。
6、廉价用工借用“试用期内可以支付较低工资”,故意拖延试用期,压低薪酬
7、“黑心”中介没有用工来源、与不良厂商勾结,收取招聘费有,收到中介费就什么也不管了
8、克扣工资
报酬的金额、计算方式、发放方式、发放时间上损坏劳动者的权益
;二·就业协议书的订立原则
(1)主体适格原则
毕业生应当是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用人单位应该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用人自主权
(2)平等协商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协议不能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女员工3年之内不得结婚或怀孕等。
(3)诚实守信的原则:一经签订,各方就要全面履行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维权知识
1、就业协议书定义
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学院四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
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每位毕业生只发一份,各高校以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作为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学校、学院仅作为政府教育部门委托的协议鉴证方,不再是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就生效。;3、就业协议书的维权要点
(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A 劳动合同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B 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 劳动合同期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四·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经验和掌握专业知识程度等方面的不对称性,使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可大意。通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关注内容应仔细 ;相关知识不能少 ;对合同文本要细推敲 ;(1)档案接收和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或空白不填。
(案例见下页)
档案和户口涉及到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出具相关证明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档案、户口接收权(人事权),民企、私企、外资企业没有档案、户口接收权,其应委托当地的人才交流机构(中心)代理毕业生档案、户口。人才交流机构(中心)即为此类企业的人事主管理部门。;;(2)双方协议条款不明确;(3)违约金条款较苛刻;提示: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往往在附加条款中明确报到时间、毕业资格、体检要求及违约金等。因用人单位事先拟好,所以毕业生没有协商的余地。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履行协议,否则浪费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抢夺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对学校的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从此不招该校的毕业生)。
违约金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违约金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对用人单位设置的过高甚至天价违约金要协商,争取限制在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1、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能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故可排除ABC,D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解析:A中遗嘱不能代理,但是可以代写,即在立遗嘱人能够表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以在有2名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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