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执行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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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 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是把较重刑种变更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把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 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 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 期。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 期的1/2;审前羁押期可计算入实际刑期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审前羁押期不能 计算在10以内。 3、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 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 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有期徒刑减刑时,其附加的剥夺政 治权利可酌减,但不能少于一年 5、缓刑期一般不减,如有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考验期相应地减,但不能低于 实际执行的刑期,且拘役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年。 三、减刑和程序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一)程序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建议书——一个月内审核裁定, 复杂的,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收到裁定书后认为不当的,可提 书面纠正意见,一个月后,重新审理裁 定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计算。已执行部 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 2、无期减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 已执行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 3、减后后,发现原判刑过重,按审判 监督程序改为轻刑的,原减刑仍有效。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 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 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 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 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但累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 无期的,不能假释。 (二)已执行刑期条件 1、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 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 执行10年以上。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 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特殊情况 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 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 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 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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