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开发公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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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通过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现代企业经营体制,为振兴农业林业经济做出贡献。更好地开发河北省的农业和林业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了保障国家、公司投资人、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是由***等N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林业、养殖业的项目投资及其产品销售,农林牧副项目开发及投资管理。竹木采伐、销售及深加工。农业、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基地建设。其它无需许可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东名称(姓名)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三位自然人,分别为:
张三,身份证号码:
住所:
李四,身份证号码:
住所:
王五,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均由全体股东自愿认缴,实收资本壹佰伍拾万元,已于公司成立验资前出资到位。
第九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股东
名称
(姓名) 认 缴 情 况 实 缴 情 况 认 缴
出资额 认缴出
资方式 认 缴
期 限 实 缴
出资额 认缴出
资方式 实 缴
期 限 出 资
比 例 张三 100 货币 2015.08.20 100 货币 2015.08.20 66.67% 李四 30 货币 2015.08.20 30 货币 2015.08.20 20.00% 王五 20 货币 2015.08.20 20 货币 2015.08.20 13.37% 合计 150 货币 150 货币 100% 第十条 股东对公司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应在申请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依法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领取红利及获得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 按规定转让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 在公司清算完毕时,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 公司一经依法登记,不得抽回出资(依法转让出资的情形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各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只是公司认缴出资的证明,任何股东不得根据出资证明书对其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
出资证明书遗失,股东应当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联系方式;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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