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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派诺斯家具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派诺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 7 号 3 栋 1 单元附13 号。
第四条本公司由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各种家具的销售、研发、修理。
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0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
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
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
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
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
和职工的意见书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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