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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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形成
一、方针表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一方针是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的孕育、确立、发展以及认识的深化而逐步形成的,经历了从实践一经验一理论一方针的发展过程。
二、方针的形成
1.方针基本思想的萌生。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社会持续十年的政治动乱虽然结束了,但十年动乱期间造成的治安混乱状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改变,十年动乱积累下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改革开放在给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也相伴而生,并以违法犯罪的形式最极端、最集中地表现出来,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相当严重。据我国80年代末统计,当时在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犯罪一般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在农村占60%阳70%。不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已成为惯犯,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简称《报告》)里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书记动手,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报告》还着重要求将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眼于预防、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同时强调对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严惩。在这个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文件中,虽然未明确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但从其内容上看,已经蕴含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思想。
2.方针渐趋明确。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斗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讨论了当时社会治安的形势、任务、政策和措施。中央批转了座谈会纪要,指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方针。
1982年,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采取多种手段的问题,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
1983年,党中央根据刑事犯罪急剧增多、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非正常状况,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的方式开展“严打”。“严打”斗争的开展,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严打”和综合治理的关系问题。同年8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强调“严打”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致的,阐明了两者的辩证关系,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取政治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和法律的等综合手段解决治安问题。
1984年,中央政法委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时,又明确提出:“打击、预防和改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三个环节。”
198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综上所述,从“严打”与综合治理的辩证关系、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环节、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的提出和认识上可以看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实质从实践到经验再到理论渐趋明确。
3.方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
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和理论上的发展,在1991年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b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又将这一原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概括为“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这就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由基本原则到法定方针的形成过程。这一方针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规律,高度概括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范围和工作重点,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一方针,对于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含义
一、打防并举的含义
打防并举是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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