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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会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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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CB(2)1170/07-08(02)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會 議 資 料 文 件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下徵用私人財產以及有關賠償事宜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解釋,何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 ( 條例草案 ) 第 8 ( 2 ) ( c ) 條所訂有關徵用的權力,符合《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對財產權所作的保證。此外,本文件也回應委員在 2 0 0 8 年 2 月 1 日法 案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這些問題關於處所和運輸工具的擁有人, 以及為公共衞生目的而被命令接受檢疫或隔離並因此蒙受財政損失的 人,會否獲得補償。 背景 條例草案所訂的徵用及補償制度 2 . 根據條例草案第 8 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屬於公共衞生緊 急事態的情況下訂立規例。條例草案第 8 ( 2 ) ( c ) 條規定,這些規例可就徵 用財產及關乎該等徵用的補償的事宜訂定條文。規例的目的,旨在防 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以及保障公眾健康。根據 條例草案第 8 ( 4 ) 條, “ 公共衞生緊急事態 ” 是指甚有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 亡或罹患嚴重殘疾( 不論是否長期殘疾) 的- (a) 某疾病、流行病或疾病大流行的出現或逼切威脅; (b) 前所未見的病原體或物體的出現,或高度傳染性病原體或物體 的出現;或 - 1 - (c) 人類廣泛暴露於某傳染性病原體的情況,或人類廣泛暴露於某 傳染性病原體的逼切威脅。 3 . 條例草案第 1 2 ( 1 )條規定,凡有任何物品依據條例草案被損壞、銷 毀、檢取、交出或向任何人呈交,衞生署署長可命令支付在有關情況下 屬公平和公正的補償。條例草案第 1 2 ( 2 )條進一步規定,在沒有協議的 情況下,任何關於應否支付補償或補償款額的爭議,可按照《仲裁條例》 ( 第 3 4 1 章 ) 藉仲裁解決或裁定。如根據第 8 條訂立的規例就某些個案的 補償有所規定,條例草案第 1 2 ( 2 )條不適用於該等個案。 4 . 因此,在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下徵用財產而作出補償,會在根 據第 8 條訂立的一套規例 ( 《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 中另行規定。政 府的政策目的是,根據《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任何人因當局行使 任何徵用權力而蒙受損失或損害,又或本來享有被徵用財產的使用或租 用權,均有權討回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和公正的補償。上述規例也會訂 有類似條例草案第 1 2 ( 2 )條的條文,就解決和裁定應否支付補償或補償 款額的爭議,作出規定。 《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 條文 5 . 《基本法》第六條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6 . 《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 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 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 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 - 2 - 財產 7 . 《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均與保護財產權有關。在M i c h a e l R e i d S c o t t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 0 0 2 年第 1 8 8 號) 一案中,夏正民法官曾研究《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中 “ 財產 ” 一詞的概念。他表示 ( 判詞第 7 1 至 7 2 段 ) : “ ……[ 《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 並沒有為 ‘ 財產 ’ 一詞下定義,而只 註明保護財產的 “ 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 ” 的權利,從而限定了該 詞的範圍。本席認為,這些限定語有助詮釋該條所指的`財產'的 涵義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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