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利意识现状、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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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利意识现状、问题及对策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从权利的属性来看,受教育权利应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受教育的主张权和受教育的福利权。同时,从受教育权利的来源及存在形态看,受教育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它是一种法定权利。重视教育法治的国家,普遍把受教育权纳入法定权利的范畴。尽管我国的教育立法起步较晚,但在我国宪法中,早已把受教育权纳入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1980年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以来,国家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七部教育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16项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近200项部门规章,各省级人大、政府制定了100多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云南和宁夏两地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其受教育权利不仅受到前述基本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得到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保护。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点地办好寄宿制学校;在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要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等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为学生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利意识现状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受教育权利的认知和主张,以及对他人认知和主张受教育权利的社会评价。其中,受教育权利认知是指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它反映着人们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强弱;受教育权利主张是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如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合法途径加以维护的意识。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和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
1.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从总体上来说,学生不想上学的状况比较普遍,对受教育权利的态度比较淡漠。比如,在访谈中有老师反映:“我们这儿的学生很喜欢在外面游荡,每天都会有学生不来上课,跑出去玩摩托车,家长不管,老师也管不了。”“也有一些学生,其实他家里还是能供得起上学的,但是还是观念上觉得读书无用,就不来上学。”“曾经有个学生考上了一所本科大学,却因为路途遥远,放弃了去上大学的机会。类似的情况还不少。”“实行并校政策以后,许多生活在山区的学生离学校较远,来回学校不仅路途远,而且交通极为不便。他们大都寄宿在学校,一周或一月回家一次,加之年龄较小,长期离家对他们的情感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使他们产生了不想上学的想法。”由此可见,虽然不想上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都反映出一个普遍的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极为淡薄。
2.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家长不愿意送孩子上学的情况并非十分严重,但是其对孩子接受教育多持一种冷漠和放任的态度。大多数家长被问到“对孩子以后的升学有什么样的打算”这一问题时,均表示“不知道”“没有想过”。家长的态度是“不愿读书就不读了,如果愿意读书也送他去读”。有的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太关心,只要孩子在学校不犯错误就好。还有的家长对现在的学校教育没有信心,认为现在上完大学也找不到工作。有教师认为,学生父母的教育观念比较落后,不愿意送孩子上学,但又没有相应有效的强制措施。虽然有政策规定父母不送孩子上学,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问题是乡村干部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力罚款。这样就只有靠一些村规民约来约束父母,村委会会把孩子的入学情况和扶贫的指标挂起钩来,有时候会采取暂扣土地的措施,但这都不是绝对有效的。
二、受教育权利意识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的现状来看,学生和家长对受教育权利缺乏基本的认知,并持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同时以功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教育,将受教育视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的手段而非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的根本要求,认为读书没有用处,新的“读书无用论”又开始抬头。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也不会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和捍卫遭到损害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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