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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资产委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珠海立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 室-649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思海
珠海宏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 室-650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喜民
资产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资产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鉴于:
1、根据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诚志股份拟发行90,651,230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91 元/股,其中,富国-诚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为 12,086,831 股。该资产管理计划由中融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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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珠海立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珠海立嘉”)和珠海宏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宏立”)
共同出资设立;
2、2014 年7 月14 日,本协议各方签署了《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中融信托以自有资金出资
5568.0000 万元,珠海立嘉出资1478.4569 万元,珠海宏立出资1423.1431万元”;
因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初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中融信托系优先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故相关的管理费等费用中融信托未予承担。后诚志股份发行
方案调整,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消杠杆结构,中融信托与珠海立嘉和
珠海宏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故中融信托应按其在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中持有的份额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
《资产管理合同》在计算资产委托人各自出资金额时未考虑到中融信托应承
担的管理费等费用,因此,中融信托需将其应承担的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合并计
入其出资金额。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及明确资产委托人出资金额,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
如下补充协议:
一、《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六)资产管理
计划的资产情况”之内容修改为:“本计划委托人中融信托以自有资金出资
【5,680】万元,其中,股份认缴款【5,568】万元,其余款项用于支付管理费等
费用;珠海立嘉股权投资中心出资【1,447.07】万元,其中,股份认缴款【1,418.54】
万元,其余款项用于支付管理费等费用;珠海宏立股权投资中心出资【1,392.93】
万元,其中,股份认缴款【1,365.46】万元,其余款项用于支付管理费等费用。”
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六)资产管理
计划的资产情况”之后增加如下内容“(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面值:1.000
元/份”。
三、《资产管理合同》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和备案”“(二)
资产管理计划生效”之内容修改为:“在监管部门正式批复同意诚志股份的定增
方案后,三家委托人将认购1208.6831 万股诚志股份所需人民币8,352 万元(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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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股份2013 年7 月9 日公告定向增发价格为6.91 元/股)、前3.5 年的管理费和
托管费人民币116.6 万元以及预估验资费、划款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
清算费用等相关操作费用1 万元(操作费用按实收取,直接从托管资产中扣除),
以及用于支付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合计8520 万元打入托管专户。上述管理费
和托管费人民币116.6 万元以及预估验资费、划款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
清算费用等相关操作费用 1 万元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等均由三家委托人按
照各自在本计划中持有的份额分担。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币8520 万元 (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20 万元)足额
打入托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专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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