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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信久立成长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关于国信久立成长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优先级委托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次级委托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次级份额担保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已于2015 年4 月共
同签署了《国信久立成长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
理合同》”);
2) 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担保人已根据《管理合同》的约定签署了 《国
(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下称
“保证合同”);
(3)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以及次级份额担保人共同要求签署本
补充协议,修改《管理合同》并解除保证合同。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管理合同》相
关约定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管理合同》中第七章担保的约定即行废止,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担保人
已签署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即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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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次级份额担保人不再承担该保证合同以及《管理合同》中约定的连带保证责
任。
2、《管理合同》中第八章集合计划的分级中第 (四)条预警、追加和止损
的约定即行废止,管理人不再设置预警线、追加线和止损线,次级委托人、次级
份额担保人无需再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
3、《管理合同》中与第七章、第八章第 (四)条有关联的条款,均根据第
七章、第八章第 (四)条的废止而进行相应的删除、修改,具体请见附件。
4、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次级份额的担保人向国信久立成长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已支付的增强资金共计人民币6450 万元,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向次级份额的担保人返还前述已追加的全部增强资金人
民币【6450】万元。
5、本补充协议作为《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 《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管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
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6、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7、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优先级委托人(盖章):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次级委托人 (盖章):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盖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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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次级份额担保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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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管理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第二章 “释义”
删除关于“增强资金”、“次级份额的担保人”、“担保人”、“保证合同”及
“份额净值调整机制”的释义及描述。
二、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删除第(五)条 “存续期限”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条款。。
三、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拟变更的主要内容
1、删除第二条“集合计划的退出”第1 项“退出的办理时间”中如下约定:
“在本集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
求等比例(分配比例)退出,退出时,优先支付退出的优先级份额对应的本金及
预期收益,预期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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