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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消防规划.docx

发布:2016-12-20约5.8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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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和实施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预防和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制定《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入与完善,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起作用。第二条?本规划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九五建设发展规划》、《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纲要》、有关的消防规范和技术文件。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1-2010年,近期至2005年。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南宁市城区,即规划高速公路环内的全部用地。第五条 城市消防系统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所有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应按本规划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南宁市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按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第七条?近期内加强消防站点的建设,改善现有消防站的装备,做好城市消防设施的查漏补齐工作,初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市民防灾、减灾、避灾的意识。远期建立满足现代城市发展和市场经济需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一个人员素质高、技术装备先进、手段齐全、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在城市发展中同步按标准建设消防设施,达到防灾减灾的要求,从而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体系的构成第八条 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结构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火灾预防系统,二是火灾扑救系统。火灾预防系统包括建立健全消防法规,保证消防法规的执行、监督与宣传;合理进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加强建筑自身防护。火灾扑救系统包括建立现代化的消防指挥中心;按标准建设消防站点和配备消防装备;城市消防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满足消防要求;建立城市避难、疏散系统。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消防分类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责任区,作为城市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依据之一。甲类责任区,指重点消防地区。包括生产、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火灾影响大的政府首脑机构、高层建筑集中区、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甲类责任区为旧城中心区、沿民族大道两侧的用地。乙类责任区,指普通工业企业、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较高的地区。丙类责任区,甲、乙类消防责任区之外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第五章 城市消防安全总体布局第十条?新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和贮存单位在选址规划中,应严格布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处于本地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向或上风侧,特别注意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原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布局较合理的应加强自身的防护,避免不安全因素产生;布局不合理,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的,应结合城市的旧城更新,有计划地搬迁,以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第十一条 石油储运仓设在城市西南方向那罗站的山岭区,市区内新阳油库迁至规划的储运区。第十二条?加油站的整改与新建按《南宁市加油站布点规划》进行。每平方公里的加油站数量为0.4个,至规划期末,市内的加油站控制为60个左右。加油站的站级以二、三级站为主,城市市区禁止设置一级站。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站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以便于居民换气,不得靠近影剧院、百货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远离重要物资仓库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气对象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第十四条 市区内对周围居民安全造成威胁的储配站,如广西石化供销总公司液化气储配站、南宁公路液化气储配站,应迁至城郊的安全地带。第十五条 南宁市地下燃气管道属于中压燃气管道,新建燃气管道走廊宜设在道路慢车道下,并应符合管网综合规定和有关安全规范。江南混气站、?东混气站、安吉混气站应严格控制其防火间距,并应加强防火监督工作。远期天然气调压站规划设在城市边缘,采用地上独立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十六条?人流密集的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充足的消防水源,规范设置停车场;杜绝占道经营和停车,应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出口的管理,禁止各种原因堵塞、挤占、擅自封闭消防通道和出口,消防通道和出口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第十七条 大型农贸市场、物资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现有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八条 地下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对其装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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