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pdf

发布:2019-04-10约1.01万字共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 经实施 1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 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基本术语 1、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2、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简单清洗或切割等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才能食用的食品。 3、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4 、病原菌:指某种细菌或病毒。它们随食品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致不适或生病,严重时将威 胁消费者的生命。 是导致我们食品腐败、 变质的主要原因。 常见的致病性病原菌有大肠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 5、冷藏:指出于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的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 冷藏温度一般在 0~10℃之间。 6、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储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 度一般在 -20 ℃~-1 ℃之间。 7、保温:短时贮存方法。制作好的热的食品,如果不马上奉客服务,应将其放在密闭或密 闭加热的容器内,使其温度始终保持在 65℃以上,以控制病原菌的繁殖速度。 8、消毒: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消灭,去除其表面大部分病原菌,保持表面清 洁卫生的办法。 9、异物:在食品中存在,但非正常食品本身所应包含的原料或成分。 二、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安全的第一关,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就难以保证供应到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的。 (一)要问清货物来源,当前食品经营方式多样化,多数食品送货上门,不论采购直接 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许 可证。切不可图价格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无证食品商贩送来的食品,因这些食品往往是 不合格的。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 单,感观检查合格方可使用,防止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两年,经 备查验,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后可追根溯源。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 86 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按第 87 条处罚。 (二)注意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经营以上禁止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规定,将按《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 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按《食品安 全法》第 86 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